哪些特殊情况下的农村集体户也可以享受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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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嫁女”的农村集体户

  女方因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活,但户口未迁出,仍拥有承包土地,则应认定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拆迁政策享有参加原集体经济组织征地拆迁补偿的分配权。如果户口已迁至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在男方家,但在男方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分得承包土地,而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仍保留承包土地,且未享受男方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待遇的,则仍应视其为原集体户,根据拆迁政策享受征地拆迁补偿的分配权。

  另外,对于农村女方外嫁到城镇,但集体户口未迁出,没有取得非农业户口承包土地仍然保留,但在城镇居住生活的,仍应认定其为原集体户,享有征地拆迁补偿分配权。如果集体户口已迁出,已取得非农业户口,居住生活在城镇的,则不再拥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享有征地拆迁补偿分配权。

  二、离婚后的集体户

  农村女方离婚后往往回原集体生活,但如果户口和承包地仍在男方家,则其具有男方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征地拆迁补偿分配权。如果户口已迁回原集体,但男方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未给其分配新的承包地,且男方家所在地根据“减人不减地”原则仍保留其承包地的,则可认定为原集体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对其在婆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承包土地的补偿费则仍享有分配权。

  三、外出当兵和上学的集体户

  因外出当兵和上学的集体户迁出的情况,是由于外在原因而暂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户口。但在校就读的学生一般没有独立,是需要父母依靠村集体土地作为经济来源,因此当地拆迁政策要保护他们的土地收益分配权。服兵役的义务兵,他们是为国防事业尽义务,保护他们的土地收益分配权,对于他们安心服役、维护国家安全十分重要。

  四、“空挂户”的集体户

  “空挂户”一般是指挂户人员户口虽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其并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空挂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为寻求子女就学或从事经营活动的方便,而办理了户籍登记。一般情况下,这类户口不应确认为集体户。但如果挂户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挂户协议,或根据民主议定程序同意接收,且其在外无固定工作或生活基础的,则应确认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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